2019-07-09
中国屈原学会退(离)休兼职领导干部列支工作经费的规定
中国屈原学会退(离)休兼职领导干部
列支工作经费的规定
(2014年8月15日 常务办公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兼职行为,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及教育部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中组部《通知》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凡在我会兼任领导职务的处级以上退(离)休领导干部,确属需要,可以按月包干列支以下工作经费:午餐费:每人每月1100元;市内交通费:每人每月1500元;通讯费:每人每月240元,即每人每月共2840元。另外,每年6、7、8月发放防暑降温费,每人每月200元。
二、差旅费。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有关规定,按《中国屈原学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三、图书资料费。因工作需要购买图书报刊资料的,需列明图书报刊资料目录,购买后可以借阅使用,不得归个人所有。
四、公务接待。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工作对象的,参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由常务办公会议解释;自常务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