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09
中国屈原学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2019年7月9日 常务理事会通过)
为确保本会的合法权益,规范行使印章,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制定本规定。
一、本会印章
本会印章是指由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刻制并核准使用的公务用章,包括“中国屈原学会”“中国屈原学会财务专用章”等印章。中国屈原学会批准成立的分支机构不得独立使用印章。
以上各类印章的使用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二、印章的使用批准权限
“中国屈原学会”“中国屈原学会财务专用章”有秘书处管理,使用由法人代表批准。
各内设委员会及各分支机构使用印章,应报秘书处,征得法人代表批准。
法人手章使用由法人代表和秘书长批准。
三、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各类正式公文。
(二)对外联系的公函。
(三)本会授权的委托书、证书、聘书等需要印章的证书。
(四)从事公务活动及其他事项需开据的介绍信、收据等。
四、印章的管理
(一)办公室主任是本会印章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办公室是印章管理的责任部门。
(二)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并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册”(附件),对印章使用逐次登记,对用印存根和登记册妥善保管。
(三)印章保管员应对需盖章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并留存复印件,以备查考归档。秘书长要定期对印章管理、使用和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印章保管员不得将印章委托他人代理、代用,如休假或临时外出,须报经秘书长批准,指定专人代替。
(五)公用印章一律不得外借,没有特殊情况不得携带印章离开办公场所。特殊情况需要携带公章外出,须报主持工作的会领导批准,并确保安全。
(六)任何人不得要求印章管理员在便条、证明、介绍信等空白处加盖印章,印章保管员不得私自使用印章。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的,根据情节给予批评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用印要规范,符合行文要求。
(八)财务专用章及法人手章要分人管理,财务印章使用应符合财务制度。
(九)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本规定使用管理印章。
五、印章的作废、停用、销毁和重刻
(一)本会印章如遗失,要及时发表旧章作废声明,并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说明情况,重新办理新印章刻制手续。
(二)本会印章如因损坏、名称变更、单位撤销或换制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不得私存或私自销毁,应及时发出停止使用印章的通知,旧印章按规定上缴销毁,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三)分支机构印章作废、停用、销毁和重刻,不得私自处理,需及时向学会秘书处报备处理。
本规定自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涉及的具体事宜由学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中国屈原学会印章使用登记表
中国屈原学会使用印章登记表(2019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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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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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事项 |
章别 |
批准人 |
经办人 |
备注 |










